“我驾驶电动车没有戴头盔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现通过朋友圈提醒大家引以为戒……”6月15日,一波这样内容的微信在海口网友的朋友圈热传。原来是海口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驾驶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采取自愿原则发微信朋友圈集赞后批评教育放行。
“这次行动希望通过让驾驶员自愿发朋友圈集赞的方式,扩大宣传教育的范围,让海口市民都能了解到骑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是危险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林明智说,目前,海口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已突破70万辆。根据近3年来的事故处理统计数据,涉及摩托车、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因不佩戴头盔造成死亡的占20%以上。此次在全市开展两周的集中整治行动,希望能让市民提高安全意识。
不少驾驶人表示,这样的警告教育虽然很让人尴尬,但也很人性化,能让更多的人了解交通法律法规。
自2018年7月1日起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和乘车人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查处、顶格处罚。
为了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2016年1月1日起修订施行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增加了“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进行了立法保障。
处罚规定: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的规定,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的处罚,记2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2条的规定,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得, 处50元罚款的处罚。
2、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40元罚款的处罚。
自2018年7月1日起,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海口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查处、顶格处罚。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交通法律规定,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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