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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

    楼市情报日期:2018-06-20 22:00:25 浏览量(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要求,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18年06月21日至2018年06月27日止(共7 天)。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函:海南省海口市滨涯路9号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公告意见征集组”收(邮编:570311)

    (二)电子邮件:hnxkctk@163.com

    (三)网站:

    http://www.hainanjj.gov.cn(总队长信箱)

    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8年06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控制小客车保有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和配额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本省变更登记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取得指标。

    第四条

    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

    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新增小客车,通过排号方式或摇号、竞价方式取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

    是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省的变更登记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后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

    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直接申请领取的指标。

    第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省、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调控管理机构)。调控管理机构通过统一网站、各市县调控服务窗口,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省级公安、交通运输、法制、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商务、环保、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增量指标纳入配额管理。配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配置额度、配置比例、配置方式由调控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力、公共交通发展、道路通行状况等因素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控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配置方案。

    每年的配置额度按月度平均分配,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增量指标,由调控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增量指标不得跨年度进行配置。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提出申请;不能网上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申请人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第八条

    登记在本省的单位,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指标:

    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在本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且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管理机构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包括:

    1本省户籍人员;

    2驻琼部队现役军官及中士以上已婚士官;

    3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4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含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月或连续24个月)。

    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增量指标分为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和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出申请并选择新能源排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2、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依据有效编码的申请时间顺序,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摇号或竞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2、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根据摇号或竞价中签结果取得指标证明文件。

    个人只能获取1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符合获得多个申请编码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多可申请2个排号申请编码。1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或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只能用于办理新能源小客车登记;普通小客车指标可以用于所有小客车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在每一年度内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人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每年可获得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当年度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三条

    调控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将申请人信息于每月8日24时前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省户籍信息、非本省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琼居住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登记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纳税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民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控管理机构分发的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调控管理机构。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应当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调控管理机构应于当月22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调控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信息审核部门复核后,异议成立的,应反馈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编码自动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个人已经获取的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6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个人需要延长编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6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六条

    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定期公布排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增量指标摇号由调控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每两个月摇号一次。单位和个人分别摇号。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当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该月的26日组织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地点发生变化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调控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竞价机构应当于竞价当月15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竞价机构应在竞价当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竞价时间发生变化的,竞价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1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条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醉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醉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一条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未成交的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按照规定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省本级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之日起1年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人名下在本省已登记小客车超过3辆的,只有3辆(含)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单位名下已登记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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